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捕杀受保护野生鸟类 一人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赔偿一万余元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8-06-22 16:22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黄诗原)6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被告人顾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支持检察院对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这是全市首例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案。

图说:全市首例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李鹤冬 摄

捕杀野生鸟类损害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崇明生态岛其住处附近树林里,悬挂张网捕杀野生鸟类。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死亡的野生鸟类37只及捕鸟网具。

经查,37只野生鸟类中,有35只分别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邀请园林绿化部门旁听庭审

庭审当日,上铁法院结合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市园林绿化部门等参加旁听庭审,并组织以案论法和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努力让“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美丽中国”等观念深入人心,确保环资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据介绍, 民事、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作出修订,今年3月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是《解释》公布后,全市首例宣判的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被告人作出刑事惩处,同时还通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请的支持,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强化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让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