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鲁哲)记者23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的规定,在境外居住的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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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的范围为,在境外居住或短期生活的享受本市各类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
办理的地点为:
■ 中国驻申请人居住国使领馆;
■ 申请人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办理地点为中国派驻该国的机关(如:商代处等)或代管馆。
办理的流程:
注意事项:
1. 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2. 回本市探亲、办事等的上述人员,可就近至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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