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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十九大】独家述评 | 环保修法保障“重典治污”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     作者:姚丽萍     编辑:吕倩雯     2018-01-02 12:37 | |

孙绍波/画

姚丽萍/文

元旦午后,阳光普照,空气质量尚可,2018年的申城头一天终于摆脱了重污染天气。

2017年,申城多见蓝天白云,重污染天气却并未绝迹,环保果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上周,四部环保法规一揽子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改,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第六次“打包”修法。铁腕治污,是本次修法一大主题,但申城环保修法的意义却不止是“重典治污”。

四部环保法规,依次是——《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最近五年,面对环境污染,铁腕治污,举国共识。2014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谈及环保目标任务,措辞无异于一份“宣战书”,报告说——“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有金戈铁马背水一战的意志与决心。如此“铁腕态度”,是形势所迫——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雾霾天气常发,环境污染问题矛盾突出,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红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成硬任务,没有决心,不行。

三年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环保,之于国家民族,之于社会经济发展,究竟有多么重要,几个字一句大白话,简短,却是一锤定音。

呵护美丽家园,再造绿水青山,铁腕治污,将是常态;环保的执行力,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这样的环保理念,折射于法律法规,从国家大法到地方法规,清理家底“立改废”,已是必然。

如何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专函,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自查。

清理自查,要有章法,专函点明了“四种重点情形”。

其一,放松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为,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或者放松限制。

其二,放宽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

其三,从轻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选择地作出规定,或者作出从宽从轻规定。

其四,立法放水。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乃至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由此,申城环保法规进入清理自查,紧锣密鼓。自查表明,申城环保立法不存在“四种重点情形”。但有部分法规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原因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制定、修改时,与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完全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规新制定、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部分内容未能及时修改,造成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

于是,申城四部环保法规一并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打包修法”。修法,让自查发现问题即知即改,让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期实现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最严制度,铁腕治污,在四部环保法规的修改中,表露无遗,不妨看看几条罚则。

如果,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直接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怎么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明确,对此处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据此,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提高处罚幅度。

如果,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超总量排污,怎么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据此,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5条,罚款幅度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升至“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从大气污染防治到水污染防治,这两条罚则,不过是“重典治污”中的点滴细节。

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江南水乡——不止是梦想,更是使命必达的目标。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铁腕治污”要有执行力,更需要环保立法关注现实,日日三省吾身,世界变化快,基于法制统一的修法必成常态——这,正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打包修法”的价值所在,正是申城环保未来可期的保障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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