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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 | 监察法,反腐法治化再启征程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吕倩雯     2018-03-13 13:21 | |

孙绍波/画

江跃中/文

监察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成为众人关注的热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关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宪法修改赋予监察委宪法地位,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监察法草案说明;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小组会议,讨论监察法草案。

监察法出台,箭在弦上;监察法出台,反腐败法治化再启程!

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根据监察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建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依据”。

在吕红兵看来,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已经取得压倒性态势的基础上,在规范化、法治化道路上再启程,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这一压倒性态势并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监察法草案界定了监察范围。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界限明确,界定准确,使反腐败“打虎”“拍蝇”有了权威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吕红兵解读,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六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监察法草案确立了监察职责和监察权限。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和处置。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要求其就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吕红兵强调:“上述这些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既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利,又规定了其义务,既赋予了其权力,又对其进行约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统一的法治原则。”

监察法草案将一并监察处置各类公职人员的违纪以及违法行为。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说,过去,党委管违纪的党员,行政监察部门管行政机关违纪的公职人员,检察院则侦办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其实,还是会有类似非党员又非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职行为时的违纪行为发生,也会有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但未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形出现,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监察法草案的通过,行使公权力人员规范查处中的空白地带将被填补。“监察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对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以及对侦办查处违纪违法的行为过程,都设置了监督的屏障,可谓在制度层面‘扎紧篱笆’。所以,监察法草案是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层面的补缺,反腐反贪法治化的证明。”

反腐败法治化再启程,在路上,任重道远,国人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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