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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抽检部分夏季用品,这些太阳镜和驱蚊产品不合格!

来源:上海发布     编辑:见习编辑 董群力     2018-08-28 09:52 | |

  市工商局对本市销售的49个品牌50批次太阳眼镜、60批次杀虫气雾剂、驱蚊花露水、蚊香液等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有8批次太阳镜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交通讯号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抗汗腐蚀和标志四项;有7批次的杀虫驱蚊产品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是有效成分不达标和有效成分使用要求不合格。提醒消费者,购买太阳镜时应区分“遮阳镜”和“浅色太阳镜”,避免损伤眼睛;购买驱蚊花露水时,家中有婴幼儿或孕妇的消费者应仔细察看产品有效成分的组成。

  不合格项目分析

  此次太阳镜的抽检按照相关标准对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棱镜度偏差、镜架要求(抗汗腐蚀)、装配质量、可见光透射比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有8个批次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是交通讯号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抗汗腐蚀和标志四项。与去年抽检情况相比,交通讯号透射比不合格的情况依然存在。

  一是交通讯号透射比不合格,有2个批次,实测值低于标准要求。如上海市闸北区明良眼镜店在日月眼镜市场销售的标称由台州市椒江中洲眼镜厂生产的“雪豚”牌太阳镜(偏振片)(型号规格:偏光/3055),交通讯号透射比红色讯号实测为7.6(标准要求应≥8)。交通讯号透射比反映太阳镜对红绿灯的识别性能。交通讯号透射比不合格,配戴者无法正确辨别交通讯号灯(红绿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是可见光透射比不合格,有4个批次,可见光透射比实测与企业标称不符。如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上海杰光服饰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JIGA”牌遮阳镜(型号规格:渐变色/F1020 213、F1038 213),企业类别明示为3类(8<tv≤18),可见光透射比实测为右37.6、左36.5,未达到3类标准要求。太阳镜按QB2457《太阳镜》标准,可分为浅色太阳镜、遮阳镜、特殊用途太阳镜3个类别;按照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标准分为1类、2类、3类和4类。太阳镜类别不同、分类不同,太阳镜用途截然不同。可见光透射比不合格,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太阳镜的正确使用。

  三是抗汗腐蚀不合格,有1个批次。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罗瑛眼镜店在三叶眼镜城销售的标称由厦门鸿益利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芭芭拉”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偏光/8956、8955 ;生产日期或批号:B20180108),抗汗腐蚀实测,镜圈下缘变色,有腐蚀点(标准要求应无腐蚀点或变色,镀层不锈蚀、剥蚀或脱落),与标准不符。抗汗腐蚀不合格,一方面容易出现镜架褪色、镀层剥落等问题,另一方面镜架中的镍、铅等重金属元素易析出,可能对配戴者造成伤害。

  四是标志不合格,有2个批次,未标太阳镜类别、分类。如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虹桥路分公司在港汇恒隆商场销售的标称由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MASSIMO DUTTI”牌太阳镜(型号规格:渐变色/7021/640/622),未标太阳镜类别。标志不合格,影响消费者正确选购、使用太阳镜。

  此次杀虫驱蚊产品的抽检按照相关标准,对标签、外观、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相关杂质质量分数、有效成分使用要求、雾化率、pH值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有7个批次不合格(杀虫用品2个批次、驱蚊产品5个批次)。主要不合格项目是有效成分不达标和有效成分使用要求不合格。

  一是有效成分不达标,有7个批次,其中,3个批次避蚊胺含量实测低于标准要求,4个批次右旋胺菊酯、高效氯氰菊酯等有效成分未检出。如上海嘉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福建省欧赛加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浣熊”牌5%避蚊胺驱蚊花露水(型号规格:195mL/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102XH),避蚊胺含量实测为2.0%(标准值应为5.0±0.5),低于国家标准要求;上海市青浦区千猛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河北益康制香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妙”牌0.43%杀虫气雾剂(型号规格:600mL/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17-12-29),右旋苯醚菊酯含量实测未检出,与国家标准不符。另外,上海市青浦区千猛超市销售的另外2个批次蚊香片、蚊香液富右旋反式炔丙菊酯、炔丙菊酯含量也均未检出。有效成分不合格直接影响产品的使用效果,无法达到杀灭蚊虫的效果。

  二是有效成分使用要求不合格,有4个批次。不合格商品不符合用药要求,不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登记允许使用的药剂。按照GB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4.1有效成分使用要求“应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登记允许使用的药剂”和4.3.1“有效成分含量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

  市工商局将针对此次抽检的太阳镜和杀虫驱蚊用品的检验结果,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督促经营者加强商品质量意识和内部质量管理措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将有关不合格商品案件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依法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立案调查,并追根溯源,严查大要案件。


  原标题:【监管】沪抽检部分夏季用品,这些太阳镜和驱蚊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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