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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披露炒概念将被上交所新规重点监管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连建明     作者:连建明     编辑:杨硕     2020-11-25 10:37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连建明)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这是上交所继信息披露直通车、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刨根问底”式监管之后,总结监管实践经验,主动适应市场需要,在监管方式上作出的又一次提升优化。值得一提的是,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将被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不能随意蹭热点。

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涉及重点公司和重点事项两方面。

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际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上交所根据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明确重点监管的8类事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董监高怠于履职,“三会一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公司出现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上交所表示,《指引》主要是以制度化的方式,回答当前交易所一线监管和服务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将分类监管的基本模式和方法,通过“建制度”对外公开,将有助于厘清监管职责和边界,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树立新形势下上交所一线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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