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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快评|品牌、主播、平台间的“三方博弈” 不能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金旻矣     作者:金旻矣     编辑:陆佳慧      2021-11-20 11:24 | |

谁也没料到,今年“双十一”最热的新闻,竟会是欧莱雅的“翻车”。

在微博上宣称锁定李佳琦直播间能享受“全年最大力度”后,欧莱雅“双十一”当天在自家直播间卖的面膜,在叠加使用多个优惠后,比李佳琦和薇娅直播间价格便宜了一大截。两大主播先后发表声明暂停合作,而在“黑猫投诉”上,针对欧莱雅的消费投诉已过万。

对此,欧莱雅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以优惠券形式补偿,更令消费者不满。11月18日,中消协发布2021“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又将“付款10天不见欧莱雅”列为典型案例。一时间,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欧莱雅深陷舆论漩涡。

品牌方的问题自不必说。先不论欧莱雅是否与主播签有“全网最低价”协议,就凭企业在微博上发布“全年最大力度”却出尔反尔,让蹲守直播间的消费者“买到就是贵到”,随后删除广告词掩盖过错,售后服务敷衍傲慢,这一系列操作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诚信经营角度来说,欧莱雅被骂上热搜,并不冤。

平台方也难辞其咎。“双十一”大促的玩法越来越复杂繁琐,连欧莱雅这样身经百战的大企业都已“迷失”,各渠道的优惠策略互相打架,更别提中小玩家了。对此,浙江省消保委的评价一针见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少一点计算和套路,不要总想着用繁琐的促销规则给消费者添堵,让消费者化身‘福尔摩斯’和‘计算器’才能找到最优惠的下单方式。”窃以为,这一警示,不仅适用于参与大促的企业,也适用于设计玩法的电商平台。

直播带货是否涉嫌违规,更需要厘清。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早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直播间宣称的“全网”,是指淘宝还是整个互联网?是指国内还是全世界网络?事实上,正因“全网最低”很难被证实,这种表述或已违反《广告法》。哪怕主播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替换了极限词,或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表达,但从本质上来说仍是使用极限词的表现形式。

其二,如果品牌方与主播签订了保价协议,是否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其中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还记得2013年,茅台对经销商实施“最低限价令”,从而令消费者失去了以更低价格购买茅台的机会,最终被罚款2.47亿元。那么,若要确保头部主播的“全网最低价”,必定要对其余销售渠道进行限价,这种操作是否涉嫌垄断?

其三,头部主播的“低价垄断”能力和“强者恒强”的直播业态,是否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正如部分消费者发出的疑问,同样的商品,为什么只能在某几位头部主播的直播间里卖最低价?为什么别的渠道就不能拥有更低价格?我不爱看直播,难道就永远不能享有低价?哪怕品牌自己,都不能卖更低的价格,这合理吗?……欧莱雅事件让我们看到,直播间内所谓的“全网最低价”,在直播间外其实是可以更低一点的,但“低价垄断”让所有消费者都丧失了更低价的权利,显失公平。

不少人注意到,欧莱雅事件中,“天下苦直播久矣”的吐槽冲上了热搜榜,直指头部主播们从“维权楷模”变成了“割韭菜合伙人”。从最初“试用比较,推荐好货”起家,到如今以追求“全网最低价”为终极目标,头部主播已从“种草人”转型成了“分销商”。如今的主播,更像是以前的大型商超,手握庞大的粉丝数量,不断提升议价能力,被戏称“挟流量以令品牌”。甚至,还有消费者称,“限价令”之手已伸向线下实体店,有百货公司的促销因低于“最低价”,最终被取消。

早在一年前,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就曾公开发表《全网最低价?直播带货应该停止忽悠消费者了》一文。文中指出,“全网最低价”加速了流量向头部主播快速聚集,行业的马太效应由此显现。过往的经验表明,被流量裹挟的“低价游戏”是不可持续的,既辜负了消费者信任,又妨碍公平竞争,对整个商业生态也是有害的。

而在一年后的今天,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已针对网络直播尤其是直播带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助推直播带货向健康方向发展。但此次事件暴露出,新业态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社会各界及时应对。希望监管部门能及时参与到对新业态的管理中,让监管跟上业态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的商业秩序,帮助从业者规范经营,也帮助企业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快速发展。

头部主播和品牌方对定价权的争夺由来已久,此次事件被不少人解读为矛盾的爆发。但是,不管是无心闹乌龙,还是有心重洗牌,品牌方、头部主播和电商平台三方间的博弈,不能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这,是永远不能触碰的底线。

新民晚报记者 金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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