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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垃圾分类城管执法细则出台 混投行为30天内发现3次可视为“拒不改正”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金旻矣     作者:金旻矣     编辑:任天宝     2019-06-26 0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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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IC


视频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下周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本市城管部门也将同步开展执法。值得关注的是,个人和单位也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不按规定投放可处罚款。

  那么,实际执法中,将如何实施?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市民拍的照片视频,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屡劝屡犯”者,又会被怎么处理?……针对市民最关注的问题,日前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热点进行了阐述。

  30天内 违法3次

  《条例》规定,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许多百姓发出疑问:“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罚多少又由哪些因素决定?”对此,《查处规定》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拒不改正: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针对最后一条,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处相关同志解释说:“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有一定特殊性,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如果一位市民,今天乱扔被发现,改了,过几天又重犯、再犯,就不能认为他真正改正了。”此次对于“拒不改正”的认定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屡教屡犯”的问题,促进居民养成良好习惯。

  此外,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处罚金额 这样确定

  处罚金额又如何确定?城管部门表示,主要视违法次数、违法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而定。比如,《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于后果更严重,因此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而对单位来说,“将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这三种行为的处罚幅度也各有不同,金额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如果市民或企业反复违反《条例》规定,违法成本就会随着次数增加而上升。

  另有市民疑惑,城管执法时哪些证据可被采信?记者获悉,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不过,执法部门会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案,一定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行。”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处相关同志说。

  整改前置 劝导为主

  记者获悉,《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13项,其中10项着眼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环节,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余3项则聚焦源头减量,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虽然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相比,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处罚金额有所提升,但对城管执法部门而言,行政处罚流程也更加严格。《查处规定》明确,除“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外”可当场责令停止并处罚款外,其余违法行为都要求“整改前置”。

  也就是说,在上海垃圾强制分类的起步伊始,城管执法部门仍将以教育、劝导为主,给市民或企业改正的机会,并不以处罚为最终目的,这与《条例》的精神是相契合的。

  据悉,7月起本市城管将聚焦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尤其加大对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置环节的执法力度。7月,重点对全市230家收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指导监督收运企业规范作业,避免出现“混装混运”。8月,重点对全市20家生活垃圾中转和末端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新民晚报记者 金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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