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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治疗、故意传播新冠病毒为何“从重”处理?华政教授解读“防疫阻击战”刑法保障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易蓉     作者:易蓉     编辑:任天宝     2020-02-06 15:07 | |

这场抗疫、防疫的战役,需要众志成城的协作,才能阻击病毒的传播,让疫情发展得到控制。然而隐瞒武汉旅行史、谎报行踪,心怀侥幸心理或甚至恶意四处“传毒”,造成更多人感染病毒,这样的事件也见诸报道。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已经超出道德评价范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翔聚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与法学师生探讨新冠病毒“防疫阻击战”中的刑法保障,其中观点也为公众普法提供参考。

今日百态,或许是2003年SARS期间的各种“重放”,李翔教授指出,“相关法规对于特殊时期的行为,采取依法从重的刑事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信息,刻意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造成多人感染。这些行为触犯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司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翔教授特别指出,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就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此次“防疫阻击战”无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而适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最高刑是有期徒刑 7 年,后者则为死刑。

鼠疫、霍乱的危害性、危险性及传染性远大于“新冠肺炎”,为何“新冠肺炎”患者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虽然并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轻罪),但却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罪)?李翔教授解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过失的,而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则应以其他罪名处理,才能实现罪刑均衡。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否“故意”也是实际司法处理中的关键点。李翔教授解释,这就要求行为人除了主观上认识到病原体并同时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及公共安全。“要求行为人申报并自我隔离,表明存在携带病原体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明知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仍到处走动、参加活动、与他人接触,则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具有可行性。而更严重者属于‘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排除‘放任’情形,与之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并不冲突。”

新民晚报记者 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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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前全国各地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也都发布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例如,上海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中指出,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这些措施都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为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提供地方性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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