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金旻矣)记者从上海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获悉,今年3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施行。该《决定》由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已正式公布。
据悉,《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几项。首先,房屋管理和文明施工领域处罚事项纳入城管处罚范围,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决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在房屋管理领域,将现行《办法》中物业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拓宽至包括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在内的全部房屋管理类事项。二是,在建设管理领域,增加文明施工管理领域处罚事项。
其次,《决定》完善了责令改正类案件执法程序。现行规定中,部分行政处罚条款设定需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进行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专业行政部门仍有日常管理职责。为使专业管理与集中执法有序衔接,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决定》进一步完善了责令改正类案件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打造规范、专业的执法队伍,《决定》进一步强化了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此外,《决定》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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