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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吨王”货车欲上高速?“电子眼”说:没门!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罗水元     作者:罗水元     编辑:任天宝     2020-09-25 16: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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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上海市交通委现场执法 采访对象供图

超载到100多吨的货车竟也想上高速。不过,在“电子眼”下,货车司机不但只能一厢情愿,还会面临严厉处罚。今年,借助于“电子眼”,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已在非现场治超行动中立案1482起。

昨日凌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九大队接到G15沈海高速沪翔收费站中控报警,称有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运输,试图进入G15沈海高速。接警后,交通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高速大队民警迅速赶到G15沈海高速沪翔收费站。

经现场检测,车牌号为冀FU0627的七轴货运车辆,按规定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而实际车货总重102.1吨,超限比例108.37%。

另一辆车牌号为鄂AFD007的七轴货运车辆实际车货总重103.8吨,超限比例达到了111.84%。

驾驶员表示,当晚这两辆车从军工路张华浜附近装载了大件设备(不可解体)送往江苏昆山。两辆车获得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未获得上海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许可。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相关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目前,这两辆擅自超限运输的“百吨王”已被交通执法部门正对车辆所属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介绍,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对于这2辆车严重超限的“百吨王”,执法部门将依法采取“一超四罚”措施,依法追究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违法责任,并对货运源头实施溯源追责。

据了解,除了现场联合执法整治超限运输之外,今年6月16日零时起,交通执法部门已经全面实施非现场治超,即通过本市123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治超电子自动检测系统对货运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自动检测和抓拍,对发现擅自超限运输行为的予以立案调查。截止8月底,市交通委执法总队通过非现场治超方式,已立案1482起。

【延伸阅读】

“一超四罚”:

1.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货运场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法小贴士】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其中,车货总质量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未超过1000千克的,进行警告。

新民晚报记者  罗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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