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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窗帘杆砸坏奔驰车 3楼以上11户人家都赔钱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张家愉     2018-12-25 17:53 | |

姚先生停在小区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轿车,被从天而降的一根窗帘杆砸坏,为此,姚先生将怀疑对象告到长宁区法院,要求赔偿或补偿车辆维修费12973元。长宁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相关住户为被告,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涉案的11户被告分别补偿姚先生车辆维修费763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楼以上5户人家成被告

2017年3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姚先生停在小区内17号楼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轿车被高空坠落的一根2.6米长的窗帘杆砸中,造成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损坏。小区保安将此情况告知姚先生后,姚先生立即报警。警方到现场勘察研判后表示,难以确定此次高空坠物事故的肇事人。当年10月,姚先生依据判断,将17号楼7楼以上5户人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或补偿车辆维修费12973元。

法院追加13户住户为被告

长宁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姚先生车辆受损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范围鉴定。今年4月,鉴定机构出具《退卷说明》表示,由于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无法对该案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计算。之后,承办法官到该鉴定机构调查。相关人员表示,17号楼3楼以上住户均有可能高空坠物或抛物。法院遂依法追加17号楼3楼至最高的11楼共13户住户为本案被告。诉讼期间,5户住户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

10月12日,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到庭的被告住户都当庭或书面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被告认为自己没有高空抛物,不应承担责任;有的被告表示事发时自己在上班,家里也没有木质窗帘杆,而且任何人都可能到楼顶,从楼顶抛物或坠物;也有被告要求追加小区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称物业公司应当提供17号楼内有业主装修的记录;有的被告则表示自己年纪大了,没有力气抛窗帘杆。

法庭对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当庭质证,认定17号楼901室事发前后较长时间处于空关状态,该户两名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对本案无需承担责任。其余12户依法均需承担补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方应承担的费用只需精确到整数位,并表示自愿承担其中1户被告应承担的费用。长宁法院遂判决涉案的11户被告,每户补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63元。

侵权责任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判案理由说,对类似本案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同时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胡培莉表示,本案中,“可能加害”是17号楼3楼以上的共18户住户,其中901室住户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17户住户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应补偿的金额为763元。诉讼期间,有5户住户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分别支付原告一定的补偿款。其余涉案的被告中,1户的责任由原告自愿承担,法庭遂判决其余的11户被告分别承担补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63元的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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