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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和大型船舶制造企业签约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吕倩雯     2019-01-21 19:16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黄丹)为了解决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送达难题,提高海事司法效率,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了中英文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今天下午,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融租赁”)与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远海运川崎”)在陆家嘴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在今后的业务合同中普遍适用该条款。

图说: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周晨佳 摄

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在法人注册地与办公地分离、自然人人户分离等客观情势下,送达问题成为影响案件审理进程的较大难题。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了中英文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即融资租赁的各合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今后在履行合同中,或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在诉讼中只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可,送达的情况和相应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图说: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周晨佳 摄

“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不少法律问题,上海海事法院这项新举措针对海事融资租赁纠纷特点,有效减化了送达程序,降低了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对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模式、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控制风险具有积极作用。”招银金融租赁副总裁崔宏伟说。

当前,融资租赁在我国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上海陆家嘴则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尤其是大型融资租赁企业的集聚地。此次,沪上知名融资租赁公司与大型船舶制造企业的正式签约,有利于该条款的进一步推广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推出,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实践。上海海事法院将不断完善审判机制创新,积极应对航运金融发展形势,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水平,大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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