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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碰到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知识,往往需要求助于专家或者相应的专业鉴定机构,由他们给出专业意见作为参考。但是鉴定意见并不是鉴定结论,其只是为司法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权提供科学依据,法官仍将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据此作出裁判。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公司类案件就对充分说明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的必要性。
2002年,张先生与金某共同受让了上海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全部股权,其中张先生受让20%,金某受让80%。张先生称,2004年2月,金某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假冒其签名,将其的20%股权转让给了陆某,直至2015年其在查询该工程公司内档时才发现自己股权“被转让”的情况。张先生表示,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先生”签名并非自己所签,转让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将陆某作为被告,金某作为第三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被告陆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先生”签名是真实的,内容是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先生的主张不成立。
第三人金某同意被告陆某的答辩意见。
面对当事人对签名真假有异议的情况,法官又难以肉眼辨别签名真伪,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启动法鉴定程序。上海宝山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以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先生”为检材,通过比对张先生本人在鉴定机构当场书写的签名字迹样本,对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张先生”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张先生”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运笔动作、连笔方式、搭配比例关系等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点,综合评断差异点价值反映出了非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故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的“张先生”签名字迹非张先生书写。
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张先生对鉴定意见不持异议,被告陆某却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考虑到可能会由于此次司法鉴定比对样本字迹过于单一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情况,为查明事实真相,在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再次启动第二次鉴定。
与第一次鉴定不同的是,法院除了将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张先生”的签名(检材1)以及张先生本人在鉴定机构当场书写的签名字迹样本作为检材外,还讲本案关联文件《原股东股东会决议》签名处的“张先生”作为检材(检材2,张先生已确认此签名的真实性),在辅以经各方确认真实性的生活费清单及发票等材料上的“张先生”签名(形成时间与系争股权转让协议落款日期较近),以便更真实反应签名是否张先生本人所签。
果然,由于检材的丰富性,鉴定机构出具第二次鉴定意见,认为检材1上的“张先生”签名与其所认可的本人签名样本书写风貌特征相符,在签名的排列布局,相同单字的写法,相同单字笔画的运笔方式、连笔形态、搭配比例、笔力分布及细微书写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上的 “张先生”签名是张先生本人所写。
虽然是两份结论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但是由于第二次鉴定在样本字迹上更为全面、充分,在同一鉴定规范下作出的结论更具准确性。因此,法院采纳了第二次鉴定的意见,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先生”签名为张先生本人所写。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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