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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版丨法援故事:兄弟俩的征收补偿利益之争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赵菊玲     2020-01-17 19:24 | |

何先生家里老房子被征收了,拿到了两套房子和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按说兄弟俩一人一套,应该相安无事。可事情偏偏不能随人愿,弟弟一家不同意这样分配,而且还叫嚣,所有的安置房和补偿款都应该归他们一家所有。

为什么弟弟一家这么有底气,这要从头说起。这套被征收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何先生的父亲。父亲过世后,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过。何家只有何先生和他弟弟两个儿子。本来他们都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结婚相继搬出。家里除了这套公房外,还有一套私房,何先生和弟弟的户口都在这套私房里。90年代初,这套私房动迁,分了套公房,面积比原来的私房还小,另外还补了一笔钱。当时兄弟俩说好,房子归何先生,补的钱就归了弟弟。弟弟原来有一段婚姻,几年后离婚了,家里的房子也归了女方。弟弟再婚后,没地方住,就又回到了家里的那套老公房里。此时母亲已过世,弟弟、弟媳便和父亲住在一起。没几年,何先生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在这之前,他和妻子一起把之前私房拆迁分的那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他和妻子两人名下。离婚时,何先生也把房子让给了妻子,自己带着儿子在外面租房住。当然,何先生那时也想回到家里的老公房里住,可弟弟和弟媳已经有了孩子,他们一家三口加上父亲一共四个人住在老公房里,何先生和儿子根本没有地方住。所以何先生和儿子只是将户口迁入,并未实际入住。而这也成了弟弟一家如今不愿意将安置房和补偿款分给何先生和其儿子的一个理由。这套老公房被征收时,父亲已过世,弟弟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面对弟弟一家的拒绝,何先生和儿子只得将弟弟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取得一套安置房,以及一定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何先生与弟弟曾经是他处房屋的动迁被安置对象,但这套房屋为私房,因此安置所得的房屋是因私房动迁而受配的,不属于福利分房。虽然之后,何先生与前妻按公房出售政策将安置所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属于享受福利性质的房屋,但安置房屋居住面积较小,对于实际居住的何先生、前妻和儿子来说属于居住困难。而之后,何先生和儿子之所以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是因为被征收房屋已由弟弟一家和父亲居住,他们两人根本无处居住,因此,何先生和儿子应为被征收房屋共同居住人。当然弟弟一家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一年以上,也应属于共同居住人。根据公平原则,本次征收所得的两套安置房屋,何先生和儿子有权取得其中一套,并有权取得一定的征收补偿款。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征收所得的一套安置房归何先生和儿子所有,同时,他们可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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