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房屋出租给了他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受伤,房东是否需要担责进行赔偿?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房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图说:别墅阳台栏杆掉落致租客摔伤 宝山法院供图
李先生于2013年6月在上海宝山某别墅区租住了产权属于张先生的一套别墅,租期五年。2017年12月某日晚上,李先生在别墅内打扫卫生,靠在别墅三楼主卧阳台栏杆上,抖落床单上的猫毛时,阳台栏杆突然掉落导致李先生从三楼阳台掉落到楼下并摔伤。经鉴定,原告因高坠致腰3左侧横突骨折等。
李先生认为,自己摔落下楼时由于产权人未尽到维修保养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诉请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原告李先生受伤与其没有关系,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先生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张先生,而是过了半年后才通知,导致张先生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真实情况。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发现租赁房屋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及隐患,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请。
宝山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在别墅出租后应当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原告李先生受伤一定程度上与被告张先生对别墅疏于管理有关。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张先生对原告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按20%比例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4,998.16元。
法官提醒:
不管是房东还是承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都应当尽到妥善的安全管理义务。除承租者自己要注意住房安全之外,房东也要定期回访承租者,询问是否有需要修缮的地方,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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