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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长江口非法“电捕鱼” 两男子今获刑并赔偿7.5万余元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杨一帆     2020-06-04 17:06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陶韬)今天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勤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韩某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另判决上述两被告人赔偿渔业损失7.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图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今天下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江跃中摄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两被告人及其雇佣人员前后共9次,在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长江上海段九龙港附近水域,使用以电脉冲方式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多次实施非法捕捞,共捕捞花鲢3700余斤、白鲢140余斤、长江鲈鱼1000余斤。两被告人第9次实施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认定,9次非法捕捞行为所得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经评估,两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捕捞工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上铁法院移送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7.5万余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经事先预谋,违反水产资源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两被告人因上述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两被告人承认存在侵权事实,但认为案件中自己捕鱼仅获利3万余元。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刑事判决。鉴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上铁法院特约监督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共计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官说法】

长江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在我国淡水渔业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渔业资源总量大幅下降,一些经济鱼类资源已经走向枯竭。为此,2020年1月1日长江干线全面开展禁渔工作。两被告人长期在长江干线从事捕鱼,明知国家渔业相关环保政策,依旧进行非法捕捞行为,数量较大、涉案金额较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就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请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的审判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具有昭示作用,能够有力的震慑非法捕捞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与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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