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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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景属于《民法典》中“好人条款”的应用。
案例中,“一男子正对邻居北北施暴”,显然,北北的身体权、健康权正在受到侵害。管阿姨儿子制止施暴男子,但自己眼镜被打坏,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根据规定,管阿姨儿子的眼镜损失应当首先由施暴男子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施暴男子逃跑的情况下,应当由北北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减少“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
北北主动提出“赔眼镜钱”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但需要区分的是,补偿不等于赔偿,赔偿以承担责任为前提,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则要根据见义勇为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即被保护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决定补偿的数额。
法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盛雷鸣(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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