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新民康里》14|高铁上遇到“霸座者”,只能忍气吞声吗?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新民晚报     编辑:赵菊玲     2020-11-23 14:45 | |

禁止高铁“霸座”

专家释法>>>

“高铁霸座”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根据该规定,“高铁霸座”显然属于违法行为,管阿姨儿媳可以请求乘务员或乘警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民法典以立法形式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但仍然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该规定贯彻落实。当然更重要的是,广大公民要提升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有关方面要开展法制宣传和文明行为宣传,深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防止类似行为屡屡发生。

林圻(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博士)


策划

上海市司法局

新民晚报社

制作

上海市法宣办 

新民晚报时政中心

新民晚报全媒体编辑中心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