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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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生效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改为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可以撤销婚姻。这就意味着,即使管阿姨儿媳隐瞒了重大疾病情况,也不意味着婚姻无效,只要管阿姨儿子愿意放弃撤销权,和儿媳一直走下去,他们的婚姻就始终是有效的。
谭芳(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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