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
专家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上面五个条件需要同时达到,也就是说即使管阿姨儿子其他条件都符合,但只要不满30周岁,还是没办法收养孩子。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还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谭芳 (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策划
上海市司法局
新民晚报社
制作
上海市法宣办
新民晚报时政中心
新民晚报全媒体编辑中心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