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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钱”实施动态“漂白” 金山检察院通报全市重罪检察条线首例“自洗钱”案件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黄佳琪     2021-11-15 19:40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屠瑜)近日,金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上海重罪检察条线首例认定为“自洗钱”犯罪并提起公诉的案件。今天,金山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典型案例。

图说:发布会现场。金山检察院供图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购买电子烟。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徐某购买了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将800元钱款转至徐某尾号为5753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后收取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张某某拿到电子烟后被民警查处。经鉴定,该电子烟烟油中含有MDMB-4en-PINACA和ADB-BUTINACA成分(为合成大麻素类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经进一步审查,2021年7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嫌疑人徐某利用其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尾号为5753),用该银行卡绑定微信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支付结算毒资,其收取的部分毒资转移至其外祖母名下的银行卡中,另一部分转移至徐某另外一部尾号为0481的手机绑定的支付宝中。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成为了洗钱行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上游行为,又对“黑钱”实施动态的“漂白”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呈现出隔离,切断了其来源和性质。在这种情形下,本犯的后续行为表现为完全不同于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认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与一般贩卖毒品者不同之处在于,其没有完全用自己的手机号或者支付宝进行交易联络并收取毒资,而是一部分利用其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绑定支付宝,专门用于毒品交易、收取毒资,并将部分钱款转移至他人的银行卡中,另一部分转移至徐某另外一部尾号为0481的手机之中,回避了用自己真实身份进行交易,将“黑钱”进行了动态的“漂白”,意图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逃避司法机关追究,其行为属于“自洗钱”,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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