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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对一起大学生非法持枪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赵菊玲     2021-12-06 15:27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汪百顺 记者 屠瑜)为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检察理念,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图片来源:东方IC

2021年8月,民警通过核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小雨(化名)有非法携带枪支的嫌疑,并在其暂住地搜查到枪支5把,其到案后亦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其中两把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据悉,犯罪嫌疑人小雨是一名在读大学生,平时对枪支比较感兴趣,2021年5月,其先后三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仿真枪支,刚收到货没玩多久,小雨就不小心将原本装置的塑料拉栓弄坏了,于是就在网上购买了新的金属拉栓、瞄准镜以及相关的配件,并且成功组装。其后,小雨又受同学小江(已另处)委托,购买零件将小江的一支枪支进行安装拉栓,其间,小雨还曾在商场玩游戏赢得一支仿真手枪。上述5支枪支均存放于小雨家中,直至案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小雨从网上购买枪支的配件拉栓,把原来的塑料枪栓拧下换上金属拉栓,进行了简单安装。在此过程中,小雨没有对购买的配件进行再加工、改装及创新,其单纯的不具有技术含量的组装行为不属于制造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中的制造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小雨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其犯罪起因系酷爱枪械,未意识到枪支的严重危害,购买枪支改装后也没有实际使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小雨系在读大学生,校内表现良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小雨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一名人大代表、一名人民监督员、一名人民参检员作为听证员参加此次活动。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拟处意见进行了阐述,并就听证员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答。

三名听证员围绕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发表了评议意见,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下一步,金山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检察官说法: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枪支弹药是一种具有极强杀伤性的特殊危险武器,管理、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之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属于犯罪行为,如家中私藏枪支弹药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一旦查获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切不可在猎奇和侥幸的心理作用下,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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