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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给女子介绍已婚男士 纠纷就此而来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王若弦     2021-12-16 17:45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王佑安 卫洁 记者 袁玮)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不少适龄男女选择通过婚介公司寻找人生的另一半。某婚介公司介绍了一名已婚男士给80后的张小姐,纠纷就此而来。

2019年11月,80后的张小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婚介公司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为10人,如果合同期内不成功,后期继续提供友情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全部服务费合计5.03万元。之后,婚介公司共给张小姐安排了7次约见,其中第3次为刘先生。婚介公司的“红娘”介绍称,刘先生1973年出生,离异,生育一个小孩。此后,张小姐和刘先生开始交往。但张小姐在2020年初发现,刘先生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阶段,生育过两个孩子,实际出生年份是1967年,直至2020年4月才离婚。2020年4月张小姐与刘先生分手后,后续还在婚介公司安排下约见过其他对象。

张小姐认为,婚介公司谎报刘先生的情况,尤其是谎报刘先生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实际年龄,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一赔三,退还婚介服务费4.03万元,赔偿12.09万元。

图源:东方IC

婚介公司提供一张征婚人士登记表显示,2019年11月刘先生至婚介公司登记征婚,但未提交离婚证。婚介公司称,因刘先生的登记条件完全符合张小姐的征婚要求,于是红娘致电张小姐询问,在尚未收到刘先生离婚证的情况下是否同意约见。张小姐同意后,红娘才安排约见。之后,婚介公司多次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刘先生一直未提交,故婚介公司停止给刘先生介绍对象,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张小姐,张小姐知晓后也答应与刘先生停止接触。再后来,婚介公司又为张小姐安排了4次约见。期间,婚介公司一直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至于刘先生的年龄,根据张小姐提供的聊天记录,刘先生告诉张小姐他是为了找80后才虚报的年龄,并非某婚介公司虚报。

婚介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办法核实刘先生自行填写的登记表中的信息,所以不存在欺诈。此外,据婚介公司了解,刘先生与张小姐自约见后一直在交往直至准备结婚,而且在红娘和张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红娘答应继续给张小姐介绍其他男士,约见后张小姐也在服务记录单上签名确认,所以不存在张小姐所述的婚介公司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婚介服务的情形,故不同意张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虹口法院查明,刘先生前妻温女士与张小姐、刘先生还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温女士和刘先生协议离婚。此前,张小姐和刘先生于2019年11月通过婚介公司介绍相识,刘先生告知张小姐其已婚的事实,后双方形成恋爱关系。2019年至2020年,刘先生为张小姐购买衣物、鞋包等共计4万余元。在该案中,张小姐称两人见面后的第二天刘先生告知其已婚,张小姐因此拒绝了刘先生。但此后刘先生对张小姐展开了热烈追求,张小姐便欣然接受。后因刘先生迟迟未办理离婚手续,张小姐于2020年4月向刘先生提出分手。另张小姐认为,温女士和刘先生离婚系两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的结果,和自己无关。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姐在与刘先生相识的第二天已经知晓刘先生仍存在婚姻状况,她提供的与刘先生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在2019年12月也已知晓刘先生的真实年龄。根据他案查明的事实,张小姐是在刘先生告知其已婚后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可见,张小姐主张某婚介公司构成欺诈没有事实依据,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法院还认为,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在安排约见前应告知张小姐约见对象的真实情况,婚介公司提供的登记表中载有的刘先生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婚介公司未对此作形式审查。且根据婚介公司所述,刘先生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刘先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出生年月与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核对,可见婚介公司在审查刘先生的出生年月时存在明显过错。此外,就登记表中载有的婚姻信息和子女情况,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审核之职。综上,虹口法院认定某婚介公司在介绍刘先生时确存在违约行为,判处婚介公司返还张小姐婚介服务费20150元,驳回张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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