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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船至外海接驳冷冻品走私入境后“发工资”,本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判了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包雍尔     2021-12-17 17:56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今天,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尤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人民币。这是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洗钱案件。

图说:今天庭审现场。市检三分院供图(下同)

今年3月至5月间,尤某甲接受货主指使,与其他船员共6人,共同驾乘船只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冷冻品后走私入境。尤某甲负责联系货主、船员管理、轮机维护以及工资发放。同年5月17日,尤某甲向货主提供其儿子尤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其本人和其他船员的工资,共计10.8万元后,再将尤某乙名下账户内的部分赃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至他人名下账户。之后,尤某甲等6人驾乘载有冷冻品的船只返航时,被执法机关查获。经检验,上述冷冻品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2021年12月17日,法院经审理,一审做出判决,以洗钱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尤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人民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他被告人(船员)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涉案船员从货主处获得的“工资”,系各船员(包括尤某甲)共同参与走私犯罪获得的违法所得。尤某甲为掩饰走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以其儿子名下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后,再通过该银行卡将部分赃款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渠道,转账至他人账户。为查明事实,检察机关特别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尤某乙外出打工多年,父子二人早已不再共同生活,因此不存在二人使用同一银行卡进行生活性收支的可能。需要指出的是,尤某甲使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走私犯罪所得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切断了犯罪所得的资金与上游走私犯罪的关联,在性质上不再是走私犯罪的自然延伸,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自洗钱”犯罪。

上海市检三分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结合集中管辖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职能,加大对走私领域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首先,落实“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机制,在第二检察部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切实提升检察人员对洗钱犯罪的关注,在办理上游走私犯罪,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洗钱线索。其次,加强工作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强化与上海海关缉私局、上海海警局等侦查机关在洗钱线索挖掘的工作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用足用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职能,共同研商案件中可疑账户排查、洗钱人员梳理、资金划拨转移证据固定问题,为洗钱线索研判和侦查提供有力支持和指引。同时,开展走私领域洗钱犯罪理论和实务研究,多次召开走私犯罪领域洗钱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针对洗钱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范围、走私犯罪中洗钱行为类型、走私共犯和洗钱犯罪区分等司法实务难题进行集中研讨进一步统一了走私领域洗钱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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