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上铁法院5年受理行政案件5913件 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率超37.3%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赵菊玲     2021-12-23 17:13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今天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5周年情况并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典型案例。据介绍,从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上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5913件,占同期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的20.1%,年均收案近1200件;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率超37.3%,当事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图说:发布会现场 上铁法院供图

上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主持发布会,上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娄正涛,上铁法院行政庭庭长沈洁出席发布会并作通报。娄正涛介绍,受理的行政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安、城建、市场监管领域,分别有2234件、2168件、400件,各占受案总数的37.8%、36.6%、6.8%,3类案件合计4802件,占受案总数的81.2%。

上铁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着力抓好依法服务保障大局、着力推进争议实质解决、致力打造精品案例、注重加强审判调研等4个方面工作。上铁法院坚持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同频同行,在增进司法、行政良性互动、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大胆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积极构建与集中管辖特点相适应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新机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审判队伍特点,加强队伍整合、人员融合,强化政治引领、纪律作风建设和审判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多名干警分别荣获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荣誉称号。

审结的1起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1起案例入选全国法院行政协议首批十大典型案例;组织编写出版了《工商登记案件裁判规则》,承担上海高院《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撰写并已结项、出版,承担“行政协议案例研究”等最高法院、上海高院等调研课题10余项。

沈洁分别就集中管辖5周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典型案例作了简要介绍。本次发布的20起案例涵盖了社会保障、房屋征收、市场监管、交通管理、治安管理、信息公开、环境治理和税务管理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通过对裁判要点和典型意义的提炼,厘清了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及同类案件裁判具有较大参考和借鉴意义。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典型案例则集中展示了上铁法院诉前、诉中、诉后等全流程,以及充分释法析理、一揽子解决基础争议等多途径推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相关链接

使用禁止用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网上商城销售页面通过文字、图片描述介绍商品属性、功能和特点,进而宣传推销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和规范的商业广告活动。判断上述销售页面使用的“顶级”等词汇是否触犯“最高级”“最佳”等禁止用语并应予处罚时,需综合考虑广告的语义、语境以及是否足以产生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

被告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原告上海某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5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在天猫商城“某家居专营店”首页“包邮3M9332FFP3N99带呼吸阀口罩”这款产品下使用了“店长推荐!一级代理正品3M顶级”,在颜色分类中使用了“顶级防护口罩2只包邮”的用语,并在产品信息中作了“顶级防护口罩”“顶级防护之兼防油性颗粒物”等宣传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了责令原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认为被告处罚过重,原告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影响,应不予处罚,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使用“顶级”一词,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级”等用语具有相同语义。除“一级代理正品3M顶级”的描述,将商品限定在所属品牌3M的范围内,描述其在该品牌中的分类等级,属合理使用范围外,其他六处使用“顶级”均未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且缺乏如此使用的客观事实依据,并非合理使用,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广告违法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上述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的处罚幅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原告发布涉案广告近两年,期间也有交易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被告应适用该罚则对其进行处罚。但原告销售涉案商品以来仅交易10笔,销售金额较少,且在被告立案前,采取整改措施下架涉案商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故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被告综合考量原告的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基础上,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进行了减轻处罚, 体现了行政处罚公正的原则,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