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吴远麒 郁玥 记者 袁玮)血亲还是姻亲?有人认为,携手相伴的爱人从青春到古稀,无疑是最亲近的伴侣;有人认为,子女传承了自己的基因,彼此间拥有最天然的亲密关系。当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境遇上法律层面的继承问题,应该如何判定遗产的归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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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王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20多年。2000年,不堪长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离婚协议后父亲王先生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离婚的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长。5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协议离婚,这次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刘女士搬出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2012年王先生离世。
这处一直居住的房屋仍留待处理。小王认为,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归属于自己毫无悬念。
前妻刘女士并不同意这个说法: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刘女士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这份由王先生写下的遗嘱清晰载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屋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继承。协议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第三人——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他认为,在母亲与王先生的5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也应享有继承权。若房屋最终归属于母亲刘女士,自己不与母亲相争,若将房屋归属他人,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释法明理。遗产范围:第二段婚姻结束时,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5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小刘的继承权难以认定;遗嘱情况:王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王先生与刘女士已离婚,因此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受遗赠;分割继承:根据王先生所立遗嘱,其遗愿最终落脚点在于希望各方协商处理,双方均因此作出让步。故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的情况下,综合刘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由小王补偿刘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小王所有,刘女士配合小王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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