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上海两会 > 正文

黄绮委员:设立市和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 保护亲情维护家庭和谐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潘高峰 方翔     作者:江跃中 潘高峰 方翔     编辑:黄佳琪     2019-01-29 18:16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潘高峰 方翔)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黄绮,联名曹艳春、卢薇薇、杨晖、沈开艳、李培红、郑慧琼等市政协委员,在提交的一件提案中,建议设立市和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 ,“如果能让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既保护了亲情,维护了家庭的和谐,又能减少法院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和国家诉讼资源。”

图说: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黄绮(资料图)。新民晚报记者 张龙 摄

黄绮委员告诉记者,目前,在上海市司法局直接指导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先后设立了10余个不同种类的调解机构,覆盖医疗、物业、交通事故、劳动关系纠纷调解等,这些调解机构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也大大减少了当事人起诉法院解决矛盾的讼累,对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很好的正向作用。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未见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

“建议尽快在市、区两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应可成为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协议各方遵照履行。”黄绮说,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政府行政指导和法院业务指导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设立的婚家纠纷调解机构,应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对于调解各方当事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法律保护的特定弱势群体人的合法利益的,其效力可以由法院予以确认,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黄绮认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设立后,调解员的聘请应考虑由政府干部、专业法律人员以及妇女干部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相当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设立后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也应该和市、区、街镇及居村妇联充分协作,发挥群团组织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在婚姻家庭纠纷调处中多多依靠妇联干部。

“此外还应该多多依靠律师、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委托及聘请他们参与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专业优势。” 黄绮表示,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设立的同时,需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包含诉调对接、信息交流、培训调研、质量考评等机制,加大婚家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普遍接受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婚家纠纷的理念和习惯,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往广度和深度发展。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