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需要关注浙江和深圳的做法。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出来后对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反而变得比较有利。”在1月26日下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长宁团小组审议会上,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刘正东建议,上海应该探索填补个人破产保护的空白。
图片来源:东方IC
刘正东告诉记者,全国有这两个标志性地方,浙江温州做的是个人债务清理,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参照破产的做法;深圳做的是个人破产条例,像企业破产一样做。虽然做法不一样,目地都是一样的——帮助个人摆脱债务困境。不过有个前提,针对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个人,意思是诚信经营但很不幸经营失败了,来帮他摆脱债务陷阱,不包括老赖和违法经营者。
这个制度有正向的导向性作用,鼓励个人去合法经营搞投资。刘正东表示,但这也是有代价的。比如:有若干年的限制高消费,过去的申报都要真实,答应的条件都要兑现等,是附条件的豁免债务等。
个人破产保护是个新概念。刘正东解释,笼统地以为这会便宜了“老赖”,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其实是合法经营又很不幸经营失败,最后附条件豁免。不是笼统地说,你去申请破产就全免掉。 有了这个制度,好好干,三五年后又有机会东山再起。这个制度应该是一个法律保障,让投资者放心,反过来又可以优化营商环境。
“我国关于个人破产没有上位法规定,深圳尝试个人破产条例是一个突破,值得关注借鉴。”刘正东说。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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