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全国两会 > 正文

刘小兵代表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潘高峰 毛丽君     作者:潘高峰 毛丽君     编辑:吕倩雯     2019-03-04 16:36 | |

今天下午举行的议案会签活动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图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刘歆 摄

刘小兵说,让人民来监督政府,首先要让人民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结果怎么样。这就要通过立法,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据刘小兵介绍,虽然我们现在已有11年前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条例》立法层级较低,难以克服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并且存在立法缺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刘小兵肯定了十余年来,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取得的长足进步,认为这些努力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但刘小兵同时指出,现行《条例》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实践中可能因《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同时,《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仅限于受国务院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在国务院管理范围内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未能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无法真正实现党关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主张。

此外,由于行政法规无权创设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尚未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

刘小兵介绍,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信息公开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后来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制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断了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程,打算在《条例》实施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加以考虑。“现在,《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信息公开法》。”

“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 刘小兵建议,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强化监督救济制度。

刘小兵同时指出,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使用的部门与单位均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它们的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同时,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他建议在《信息公开法》中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推动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等事项的公开;将举证责任置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而推定其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开情形时,须将信息一律予以公开。

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潘高峰 毛丽君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