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全国两会 > 正文

思想众筹 |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调整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切实 “降低”助学贷款不良率虚高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方翔     作者:江跃中 方翔     编辑:吕倩雯     2019-03-11 08:26 | |

新民晚报“上海时刻”出品

新民晚报北京电 (特派记者 江跃中 方翔)2004年9月至2018年8月,承办上海市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计发放14.91亿元助学贷款,期间国家财政共计支付银行风险补偿金近1.5亿元,截至2018年8月底,实际不良贷款金额仅为1700万元左右。1.5亿元的风险补偿金,远远大于目前的不良贷款金额,完全可以覆盖银行的风险。“可是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是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抵扣’不良贷款。”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在他提交的提案中建议,调整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切实 “降低”助学贷款不良率的“虚高”。

图说: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张龙 摄

据倪闽景委员介绍,目前国家层面针对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相关文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缺少可参照的政策依据,未能充分发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作用。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风险补偿金计入相关商业银行“收入”,但既不能用于“抵扣”不良贷款,其中的结余部分也无法用于救助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导致助学贷款不良率“虚高”。“按照银行业对于不良贷款金额比率的统计口径,上海市校园地助学贷款总体不良率较高,如参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风险补偿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则1.5亿元的风险补偿金,完全可以覆盖1700万元的不良贷款总额。”

倪闽景建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并规定明确收益性质,银行对收到的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这样就可降低助学贷款的不良率,提高相关银行的工作积极性;明确使用原则,校园地贷款风险补偿金若低于贷款损失,则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分担,若超出贷款损失,则超出部分为结余奖励;明确使用范围,结余奖励资金可用于救助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也可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相关支出等。“更科学、更真实反映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不良贷款情况,进一步激发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