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陈晶莹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需要借力民法典物权编。在我国动产担保融资实践中,除明确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形式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如市场上广泛开展的应收账款转让、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均被排除在法定担保登记、公示制度之外,导致信贷便利度失分。
建议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纳入统一的担保法律框架,明确“只要是在动产上设置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权益,无论交易形式如何,都应当遵循同样的设立、公示和执行标准”。
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姚丽萍 方翔 江跃中 整理
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刘歆 张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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