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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快评|消除性侵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编辑:黄佳琪     2020-10-14 10:57 | |

当花季遭遇性侵,这不仅是罪与罚的考量,更是对社会底线的挑衅。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性侵,无论本人是否同意,均构成犯罪,已是“铁板钉钉”。但对于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长期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甚至成为“隐秘角落”。今年,“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成为舆论热点,最终相关部门查明鲍某某性侵不成立,将其驱逐出境。该事件虽然有了定论,但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的话题依然备受关注。

昨天开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再次审议。令人关注的是,草案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条: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东方IC

该条新规直指性侵中部分钻法律空子、“熟人犯罪”的行为。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但在其14岁后实施侵害,以此规避法律制裁;披着“养父”“教师”等外衣,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未成年人性侵,将被害人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遭受重创,有的甚至被逼上了死亡的不归路。《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用文学作品折射出性侵少女的严重社会问题,作者更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社会敲响了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的警钟。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曾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即“两小无猜”型,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

“性同意年龄”的说法属于“舶来品”,可以理解为“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各国规定从12岁到21岁不一,多集中在14到16岁。从我国法律来看,可以视为将性同意年龄界定在14岁。在此次草案中,综合考量后并没有提高性同意年龄;而是对于性侵者分类,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列入“黑名单”,严惩其利用特殊身份作恶的行径。

原本一些被笼罩在性侵者阴影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而性侵者也打着对方“自愿”的幌子,逃避法律的惩处。草案中的新规意味着有了法律的庇佑,只要性侵者属于“特殊职责”范围,受害者无需举证“被迫”,和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一样,立即进入“国家保护”范畴。性侵者的任何狡辩、推诿都是徒劳;通过消除法律模糊地带,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时,未成年人的家庭、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部门等也要形成合力,联手发出更强威慑力,让居心叵测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宋宁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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