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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快评|“躺着赚钱”小心沦为犯罪工具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纪玉     编辑:黄佳琪     2020-11-27 10:12 | |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高价收微信,不想卖的可以租,一天180元”……出租微信号可以“躺着赚钱”?这样的“好事”,散发着危险的味道。近日有网警提醒,出租微信号将面临泄露隐私、被变相盗号、被冒用身份、被用于黑灰产业等风险。如果出租的微信号被他人用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号主本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图说:一些朋友圈内出现的微信号收购“广告”

有媒体记者调研发现,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已经实现全链条“产业化”,上下游的各个环节均有专业“黑灰产业”商家提供服务。其中,有些人受利益驱使,出租和出售银行卡、微信号等,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比如,苏州警方破获的一起网络卖淫案中,有在校大学生向他人出租微信号,被用于发布卖淫信息,虽因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种行为已经处于违法边缘,再进一步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而在武汉的一起案件中,有人出租自己的微信号后,在手机上看到对方在PC端登录,引导陌生好友刷单进行诈骗,却没有举报。受害人被骗6万元。号主因属于诈骗行为的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微信号本身可以免费注册,却有人要出钱租用别人的微信号,大概率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看到“高价收微信”的广告,要多生个心眼,别为了蝇头小利,害人害己。除了要有法律意识,也要有守约精神。用户和微信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微信账号”,既然有这样的条款,就应遵守。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及时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但租售同样具有实名支付功能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号要怎样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这一监管“盲区”,需有所填补。

网络的触角已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网络使用者来说,应主动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仅要防范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自己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普及这方面的知识,提醒出租微信号等行为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警醒人们远离网络犯罪,勿让自己沦为“工具人”。

纪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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