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 姚丽萍)数字时代,如何统筹推进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数据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数据条例》。
一个新名词:数据财产权益
数据,也是一种财产。由此,一个新名词是:数据财产权益。
上海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导向是,鼓励数据应用和创新,充分释放各类数据资源的价值潜力,同时强调对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为此,条例第12条明确—— 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那么,究竟什么是“数据处理”?立法明确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 、提供 和公开等。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 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这个过程,就是数据创造价值的过程,也是数字时代特有的创新实践,这种创新实践取得的财产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立法也明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 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最关注: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数字时代,个人还能有隐私吗?当然能!立法征询公众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最受关注。
为此,条例对“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做出规范,第20条明确数据处理者的有效告知义务,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 ;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
◆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
同时,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有权请求处理者更正 、补充 。
此外,个人信息特别保护,还有两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个是,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条例第22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若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另一个是,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运用规范。条例第23条明确,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 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 识别设备,应当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 设置显著标识。而且,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需要强调的是,公共场所或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 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举个最通俗的例子,业主是否只有“刷脸”才能进小区回家,“刷脸”是否身份验证唯一方式?立法态度很明确:不是!这,也是对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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