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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冲上热搜,“神还原”有没有边界?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首席记者 孙佳音     作者:首席记者 孙佳音     编辑:江妍     2020-07-16 11:13 | |

  “王祖蓝cos(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7月14日上传的一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胜状”,昨天发酵社交网络,引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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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网络图

  从判决书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3月17日《来了就笑吧》节目播出平台安徽卫视和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美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美影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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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网站截图


被告不是王祖蓝


  由于当期《来了就笑吧》的嘉宾为演员王祖蓝,一时间,“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热议。但从判决书可见,侵权对象为安徽电视台与世熙传媒,并不包括模仿“葫芦娃”形象的王祖蓝,尤其此次纠纷主要围绕着“葫芦兄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展开。上美影起诉认为,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亮相的歌手、舞蹈演员,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这段真人秀节目在不同平台网络播放量近2000万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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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被诉侵权相关节目截图

  7月14日,王祖蓝工作室发布声明表示,王祖蓝于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将对不实言论取证备诉。从庭审提交的证据来看,《来了就笑吧》中的《葫芦娃》模仿秀主要由群演完成,王祖蓝并未参与表演;所谓“王祖蓝cos葫芦娃”,也仅为过往资料视频和图片的展示。可见,王祖蓝工作室声明所言非虚,艺人个人在当期节目中并未进行侵权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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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王祖蓝工作室声明


侵权的还是节目组


  既然上美影起诉的并非王祖蓝,为何“王祖蓝cos葫芦娃”的相关讨论如此火热?这不得不从早年王祖蓝参与《百变大咖秀》说起,当年他在节目中活灵活现模仿了“葫芦娃”,不仅让节目声名大振,也成功打开其个人演艺的新市场。

  很多观众并不知道,对于这档经典的模仿秀节目,上美影早早扛起了版权保护的大旗。2014年,上美影曾就《百变大咖秀》对“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的使用发起诉讼。当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葫芦娃”“蛇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谢娜在模仿这两个形象时,衣饰、发型、相貌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构成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复制权的侵害。因此,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删除侵权节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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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王祖蓝模仿“葫芦娃” 资料图

  为何两次侵权诉讼都没有针对艺人,而是针对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红颖解读说,对于电视节目侵权事件,通常直接指控的是播出机构和制片方,一般很少针对演员本身,这只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


版权意识需加强


  对于此次侵权案的判决,不少网友表示“是好事,说明大家版权意识变强了”;也有人担忧,“以后漫展还能cosplay(角色扮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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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该话题目前讨论度已非常高 网络图

  一方面,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漫展上的cosplay是一种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要合理使用,需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若只是“自娱自乐”,便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如果利用角色扮演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录制、综艺录制、电视剧电影拍摄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还是要看cos的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从该案例可以发现,被认定侵权的表演,往往妆容较重,遮盖了表演者的脸部特征,还使用了一些动画人物独创性的表情和动作,构成了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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