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波/画
姚丽萍/文
本周以来,一条新闻,有意思。
新闻说,市食药监局普法培训,500多名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培训,应知应会,当场考试,不及格,没那么容易照旧执业。
新闻的背景是,今年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3月20日实施。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传出消息:今年,改进执法检查,所有执法检查项目都将试行“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交办、督办机制”。
两条新闻,不难发现,立法之后的执法新思路,备受关注——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行政执法机构。
备受关注,是有原因的。
近年来,只要是城市管理出了什么问题,要解决,不约而同,大家都会想到一条出路:赶紧立法吧!
“立法需求”旺盛,说明大家看重规则,依法治国,民心所向。但令人难免担心的是,无论解决什么问题,似乎都成了“华山一条路”——立法,也不管是否已经有了相关国家大法、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问题摆在那儿,只要行政职能部门说“执法没依据”,大家就等着立法了。
“执法没依据”,放在若干年前,职能部门这么诉苦,一定令人同情。可时间长了,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奶粉出了问题,职能部门说检测缺乏标准,要查处没依据,需要立法解决;豆腐出了问题,职能部门也说缺标准,要立法解决。难道真的需要立法机构为奶粉、豆腐分门别类立个法?那还要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干什么?
即便立法,也是要成本的,一部地方法规从提出立法议案,到进入审议程序,没有三四年时间,通常是出不来的。假如国家大法、地方法规真的一时缺位,职能部门也可以在政府规章的框架内有所作为。
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时至今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已走过62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已成立38年,多年来积累了不少“家底”,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地方法规的立、改、废,更是并行不悖。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条例,更把“三个坚持”放在了心上——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期盼。立法之后,更需要“法的执行力”。执法部门的执行力来自何处?最大的动力,来自监督;制度化的执法检查,就是一种重要的监督。
面临执法检查的,不只是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后将于下周实施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更是万众瞩目。
申城,真的能做到“天花板下不吸烟”吗?观察最近10年的地方立法,可以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曾是一部颇具争议的社会领域立法——争议的焦点,不在于该不该“立”,而在于法规如何执行到位,能否在若干时间段内见成效。为此,2010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这部法规的执法检查作为任期内的“重点监督”,如此“超长规模”的执法检查,30年来尚属首次。面对现实,控烟执法检查的意义在于——保障多数人依法不受“被动吸烟”的侵害,这不仅是一种导向,更是一种可以借助法的强制力逐步推行的行为规范;持续的控烟执法监督,就在于将点滴进步汇集为普遍的潮流和风尚。
2016年,控烟条例实施6年后,地方立法顺应公共健康、公共环保的新要求,适时修法,室内禁烟,从特定场所扩大到所有公共场所。
无疑,控烟条例是上海在社会领域立法的一次连续性探索,执行效果备受关注,立法者为此布局长期性、整体性的执法监督规划,十分必要。在条例修订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市政府主管公共场所控烟的部门,应当就有效实施控烟立法提出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切实组织力量贯彻落实各项控烟措施,切实加强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持续提升本市控烟成效,促进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为此,3月1日后控烟执法,一个重要计划是:推进专项执法,大力推动“天花板下不吸烟”。
无论食品安全,还是室内禁烟,维护法律权威,都有赖执法新思路。诚如立法者所言,制定一部法规,监督法规执行,评估立法效果,如此制度流程,保障立法初衷不落空;完善立法,也要完善执法,社会的进步,就发生在勇于担当的人们凭借足够的智慧、勇气和韧劲,把曾经的不可能变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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