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东方IC
姚丽萍/文
数字时代,非现场执法,不仅成为可能,更将成为常态。
一名摊贩,占道经营,非现场执法,固定证据,发出处罚通知;执法是否就此完成,执法本身又该接受怎样的法定约束?
上周,上海出台一系列与数字治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其中透露的信息是:数字治理,“数字”是工具,人文关怀才是底色。作为创制性立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在系列数字治理立法中,很有代表性。
20年前,曾采访城管,听到最多的抱怨是,摊贩跨门营业、占道经营,好比打游击,城管来了就收摊,走了就出摊,要处罚,取证难。如今,非现场执法,来了,大家合法经营,谁也别想“打游击”。毕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 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操作起来,不仅快,通常也很准。
之所以说“通常”,就是个概率问题。非现场执法,大概率是又快又准,可要是出了小概率现象呢?
两位朋友,就遇见了非现场执法的小概率问题。一位朋友开车,不久接到罚单,说是被“电子警察”拍到开车不系安全带。这位朋友大呼冤枉,开车全程系着安全带啊。原来是人太胖,安全带“嵌”进了衣裳里,让“电子警察”看走了眼。另一位朋友,开车时候挠耳朵,“电子警察”以为这是在打电话。
这两件事,都是极端“小概率”事件,可也说明,非现场执法,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再先进,也会有盲点。
那么,被冤枉了,怎么办呢?申述!一个共识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要特别注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因此,立法特别明确,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指定处理窗口,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
不仅要为方便申述,即便当事人的确违法,处罚也不是目的,劝阻教育,责令及时改正,才是必须。怎么劝阻教育?既是数字时代的“非现场执法”,执法者和违法者若非“面对面”,短信、语音电话,都好用。如果,违法者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那就依法不予处罚 。可见,即便执法方式、执法工具在变,行政执法的价值取向依然不忘初心——维护秩序,要靠规则;遵循规则,要靠敬畏;敬畏,并非因为制度严苛,而是因为制度设计本身“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
数字时代,让数字治理有温度、有厚度、有力度,最终凭借的,还是规则背后的人文底色。
因为这样的底色,也就不难理解,数字治理相关立法中,做好“内控”,防止信息泄露,一再出现,反复强调,无论国家大法还是地方立法。
那么,如何防止信息泄露?执法部门不得违法采集自然人的行踪轨迹、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制定信息数据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同时,履行职责中,知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种立法导向表明:数字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和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并行不悖。
试想,即便涉嫌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也仅仅是不能“被公开”的嫌疑人;遑论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及由此涉及的公民人格尊严,原本就是一种公序良俗。
这样的公序良俗,在数字时代,尤为必要——太过便利的数字传播,本身就对秩序、规则、治理提出了新挑战。
因此,从立法到执法,维护数字治理的人文价值,不仅必要,而且必须;由此,被呵护的,不止一名摊贩,更是身处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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