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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精神家园”诗意栖息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     编辑:沈小栋     2020-05-04 10:43 | |

  诗言志,歌咏怀。

  文字、诗歌、文学、戏剧、影视……各类作品,之于人类的终极意义,是寻找精神家园诗意栖息。保护著作权,就是让精神家园可以干净的诗意栖息。酝酿近10年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已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目前正在征询公众立法意见建议。

  一组数字,触目惊心。仅过去一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就达50多亿元。最高法统计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为何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当网络技术越来越便捷,偷,变得随手粘接即可完成,网络空间的盗版就会比过往时代更猖獗。

  如果网络技术大幅降低了盗版成本;那么,著作权保护,也可以因为网络技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关键在于,如何借助互联网思维打击侵权强化保护?立法草案给出了思路。

  思路之一,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事实上,著作权保护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一直备受批评。不能让著作权人被侵权后得不偿失,就要在立法中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既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又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警示作用。盗版,最大动力在于获利,若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动力不足的盗版,还能走多远?

  思路之二,立法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明确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国家版权局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同比增长21.09%。网络技术越是飞速发展,就越是迫切需要厘清作品权利归属。立法草案审议中,一个共识是,作品登记制度事半功倍——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思路之三,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新的传播技术,也让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手机在手,几秒钟的短视频,随时随地都能创作发布。这“几秒钟视频”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计算机字体、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能否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立法,要用新制度回应新技术。于是,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视听作品”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广播权”相关表述,以便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的新技术发展要求。

  伴随传播技术日新月异,新的作品类型必将层出不穷。技术,之于精神家园,之于诗意栖息,友善与否,还在于用好制度设计。因此,著作权法10年大修,值得期待。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姚丽萍

  编辑 |顾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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