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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珏慧代表:建议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毛丽君     编辑:黄佳琪,施雨,尹尚胜男     2020-05-23 18:21 | |

  【新民晚报·新民网】什么是性同意年龄?

  所谓性同意年龄,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可以有效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低于这个年龄的人,其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对方将被追究性侵害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殊性来看,目前性生理成熟年龄明显提前,甚至已经低于14周岁,但由于我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在性教育问题上存在缺失,特别是性道德、性自尊等方面缺少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性心理成熟的年龄其实远高于14周岁。”全国人大代表徐珏慧说,这造成了已经产生较强性生理冲动的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性心理的不健全,极其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徐珏慧。张驰 摄

  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近期,山东烟台鲍姓律师与所谓‘养女’发生性关系后养女报案称被性侵的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事件的焦点在于,该律师作为成年人,在与‘养女’共同居住期间,一直等待到其年满14周岁后与之发生性关系,双方对于性关系是基于自愿还是强迫各执一词,各自抛出所谓‘证据’。这导致当地公安机关难以判断,在不予立案、立案、撤案、重新立案中反复。”徐珏慧表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成年男子以谈恋爱、诱骗等手段与年满14周岁不久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有增多趋势,“此类案件中的成年男子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知道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同意与否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专门选择刚满14周岁不久的少女作为目标,容易得手且不会被追究。”

  而在此类事件中的少女,往往由于涉世不深、家庭关爱不足、青春期冲动或叛逆、性教育不够等原因,容易受到有预谋的套路式欺骗、引诱,遭到侵害,且难以举证存在强迫手段。“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人的亲属往往强烈要求追究,但公安司法机关囿于证据条件和法律规定,难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这一现状极其不利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利于回应社会公众的期待。”徐珏慧说。

  据媒体报道,欧洲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已经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高于14岁;韩国国会于今年4月29日通过《“N号房”事件防治法》,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从13岁提高至16岁;美国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都在16岁至18岁之间。

  “适当提高性同意年龄,可以降低依法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难度,提高打击力度,节约司法成本,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承担对方可能不满性同意年龄的风险,因此提高性同意年龄也是在发挥刑法在规范公民性道德方面的作用,更可以打击恶意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徐珏慧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高到16周岁,“具体而言,包括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六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诱不满十六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民晚报新民眼工作室 毛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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