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沈记靓汤称卡“不能退”。图片来源:网络
【新民晚报·新民网】昨天(2.2),本报A10社会新闻版《沈记靓汤“失联”钻石卡变废卡?》报道了邬先生令人郁闷的遭遇,他手中有一张沈记靓汤的钻石卡,卡内有1400元,然而一家家沈记靓汤都已关门,他退卡无门。昨天下午,记者终于联系上了沈记靓汤公司,确认目前该公司所有门店均已关门,处理善后事宜的一位“留守”人员称,近期他们已为顾客累计办理10多万元退卡,但邬先生的卡“不能退”!对此,有律师发出批评之声。
这位姓杨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邬先生的卡是2010年之前“发行”的旧卡,而公司电脑已经升级换代,无法读取里面真实余额。此外,公司在推销这些预付卡时,2010年之前满1万元送1500元,2010年之后满1万元送1800元,“赠送范围的钱是不退的”。1400元显然在赠送范围之内。举例来说,用户卡内余额5000元,若要求退款,需扣除赠送金额1500元(或1800元),还有5.65%的发票税点。杨女士以此两点理由,坚称邬先生的卡“不能退”。
不能退,那能使用吗?杨女士说,前几年,如果门店能够读取卡内余额,还是可以让邬先生“商量”使用的。但她确认,随着去年11月20日虹许路店的歇业,公司在沪和在京的所有门店均已关门,但“春节以后可能会重新寻找店址开张”,不过新店即便开张,使用的必定是电脑新系统,邬先生旧卡能否使用并不乐观。
如此回答令邬先生十分不满。他表示,沈记靓汤升级电脑系统是公司管理行为,不应以此为理由,剥夺消费者的权益;难道不能理解为,赠送的钱已经用掉了,余额是非赠送的钱吗?对此,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茂律师支持邬先生的主张。他表示,沈记靓汤的说辞没有法律依据,预付卡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一种有效的民事合同,店家不能因为自身电脑升级,而单方面违反销售预付卡的合同约定。关于赠送范围的钱的认定,“依据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特别提示,可以视作赠送的先用掉了,剩下的是非赠送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新民晚报·新民网 记者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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